兩次侵入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報名網站數據庫 非法獲取報考人員個人信息共計1.3萬余條
兩人竊取公務員報考信息牟利獲刑
個人信息如今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眼中的“香餑餑”,在這些人的“圍獵”下,個人信息時有泄露,甚至有時會形成一個交易個人信息的“黑市”。一些個人經常會接到各種推銷類騷擾電話,這些來電往往針對性極強,能夠“恰到好處”地推銷個人當時可能會購買的產品或服務。還有人因為信息泄露遭受電信詐騙,以致大額財產損失。為了更好地打擊此類犯罪,今年6月,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正式實施,解釋中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今年順義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案犯侵入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報名網站,將考生信息賣給他人牟利。最終兩名案犯均獲刑1年左右。
竊取公務員考試考生信息
被告人余某今年22歲,曾因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大興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去年10月31日刑滿釋放,又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當天被拘留,另一名被告關某于去年8月被拘留。
經審理查明,余某發現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報名網站漏洞后,聯系關某,意圖竊取考生個人信息。2015年5月至9月期間,關某在北京市順義區為被告人余某提供技術支持,兩次侵入西藏自治區公務員報名網站數據庫,非法獲取報考人員個人信息共計1.3萬余條。余某以轉賬方式付給關某人民幣9000元。
考生接到“幫助考試”電話
一名西藏自治區人社廳工作人員稱,西藏自治區在2015年5月和9月組織了兩次公務員考試,5月報名結束后,有些考生打來電話,表示收到過類似于“賣題”、“幫助考試”之類的電話或短信。當時經過分析認為考生信息可能被泄露。
被告人余某供述,他兩次要求關某配置參數,并用這個參數在專業軟件上提取考試報名網站數據庫的個人信息,兩次獲取的考生個人信息大概共有1.4萬條左右,后來余某把這些考生個人信息賣給他人,獲利1萬余元。被告人關某稱,當時余某找到他要求配置參數,關某知道余某想獲取考試報名網站數據庫中的個人信息。為了獲取利益,關某兩次為余某配置了參數。
兩案犯均獲刑1年左右
順義區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某伙同關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鑒于兩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當庭認罪悔罪,關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故對二人從輕處罰。在被告人余某前罪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其還犯有本罪,應依法將兩罪予以并罰。
法院一審認定余某犯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個月,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10個月,關某則被判有期徒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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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科護士為牟利倒賣新生兒信息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案件中,信息獲取源頭一般有兩類情況,一類是利用技術等手段竊取信息,另一類系個人在履行工作職務過程中,利用工作便利,將接觸到的信息出售給他人。近日,北京市便有一起此類案件被告人被提起公訴,被告人為北京市某醫院產科護士。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間,陳某利用作為新生兒護士的便利,獲取醫院新生兒家庭信息,包括新生兒出生日期、新生兒父母姓名及聯系電話等信息,并以每月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一家兒童攝影店的老板王某(另行處理),獲利共計1.1萬元。王某通過手機微信購買信息后,讓店內員工抄錄于登記本上,并打電話向新生兒家庭推銷攝影服務。案發后,警方從兒童攝影店中查獲登記本22本。
被告人陳某供述,其在醫院產科工作,能接觸到新生兒出生的登記表,上面記錄著新生兒父母的信息及電話、家庭住址。2016年3月底,女兒在某攝影店拍照時,結識了該店老板王某,后王某聯系到陳某,要求幫忙提供新生兒父母的電話,為此陳某可每月得到報酬1000元。為了掙錢,陳某利用上班期間的便利,用手機拍下登記本上的信息,然后通過微信轉給王某。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將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法院已經受理此案。
山東曾發生過一起類似案件并已經宣判。案件發生地為日照市,被告人張某系嵐山醫院某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其利用每周到醫院婦產科抄錄轄區內新生兒信息的便利,將部分新生兒及家長信息用手機拍照儲存,然后通過網絡將信息傳送給他人獲利。價格為每條5元到10元不等,張某供銷售新生兒信息1000余條,獲利7000余元。
日照市嵐山區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張某最終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司法解釋
出臺司法解釋嚴查個人信息泄露
今年6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正式實施。按照刑法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出臺的司法解釋認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行蹤軌跡等。司法解釋對于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做了具體規定,比如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通信內容、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50條以上,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通信記錄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信息500條以上,都被歸為情節嚴重。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在履職過程中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將獲得的個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給他人,數量達到規定條數一半以上的,視為情節嚴重。如果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也視為情節嚴重。
如果侵犯個人信息導致被害人死亡等嚴重后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以及一類信息的數量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10倍以上,被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就在最高法、最高檢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正式實施不久的今年6月,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個人信息類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申某等人作為智聯招聘的員工,利用公司系統漏洞,私自將公司的15萬余條個人簡歷信息低價出售給余某。據申某稱,他了解一些著名的大型信息平臺公司的內部人員會這樣做,以此掙外快或緩解工作壓力,這是內部從業人員公開的“秘密”。此種交易已經形成“產業鏈”,很多企業招聘預算有限,因此希望低價購買大量簡歷,這種需求催生了“中間人”產生,“中間人”聯絡信息平臺內部人員,從而購買到簡歷。申某個人表示,余某當時以每份2元至2.5元的價格購買簡歷。自己一共從中獲利近40萬元,分給他人3萬余元。最終申某獲刑3年6個月,罰金30萬元,余某獲刑3年6個月,罰金10萬元。本組文/本報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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