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律師:
我是一名在華留學生,因特別喜歡一位帶貨主播,我購買了其直播間的一款外國品牌產品。但在收到貨后,我發現產品質量有問題。請問這位帶貨主播需要負責任嗎?我應該如何維權?
在華留學生克瑞斯
克瑞斯:
您好!直播帶貨是如今常見的一種銷售模式。關于帶貨主播是否應為直播間的問題產品負責,這需要看帶貨主播與商品經營主體的關系。不同身份和類型的帶貨主播,需要承擔的責任也不同。具體為您解釋如下:
■若主播為其他店鋪做廣告宣傳
該類型主播往往是網紅、名人,他們在直播平臺注冊賬號,經營自己的直播間,并與各種網店簽訂協議,為網店推銷商品。這種情況下,主播本身并不是銷售者,其身份與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類似,因此其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有關規定去判定。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針對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部分虛假廣告,若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也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總體來說,如果主播有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購買的行為,則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若主播是商家直播間員工
如果主播是商家的員工,在直播間從事主播工作,與銷售方建立了勞動關系,那么主播個人在直播間的銷售行為屬于工作期間的職務行為。
這種情況下,在該直播間購買商品所引發的法律關系屬于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法律關系,對外因銷售及直播產生的法律責任均由網店的經營主體承擔,與主播本人無關。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網購平臺內銷售者進行賠償。
■若主播從事經營行為
若主播銷售自己生產的產品,則此時主播身份為經營者。主播以盈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持續性從事銷售商品的業務活動應認定為經營者從事經營行為,交易產品的次數或交易方式的改變不影響該行為的性質認定。此時,主播應承擔退換貨、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還可能因為存在欺詐行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可以要求網購平臺或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辨析主播是否需要擔責,您還可以直接要求網購平臺或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實踐中,如果網購中的買賣雙方產生糾紛,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電子商務平臺內的網店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主播是否需要擔責,要看主播在直播帶貨過程中扮演的具體角色。同時,消費者也可以要求網購平臺或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律師提醒,主播、直播間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如實告知其展示和口頭陳述的商品信息;同時,消費者若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應理性維權。
(北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彥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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