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只要同時利用兩臺手機,幫助上線和客戶實現直接通話,甚至不用自己開口就能掙大錢?近日,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搭建“手機口”協助實施詐騙案,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李某伙同他人在某酒店房內,明知他人意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根據上線的安排,通過“手機口”即用一臺手機撥打語音的方式接通上線人員,另一臺手機撥打上線人員提供的受害人電話號碼,然后將兩臺手機靠近放在一起后由上線人員與被害人直接通話,最終騙取被害人91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情況下,通過搭建“手機口”的方式協助詐騙人員騙取被害人錢財,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李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及繳納部分罰金,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以及社會危險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樓慧琴 鐘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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