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亦須“養責任” “闖禍”侵權要擔責
——最高法民一庭、行政庭有關負責人就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答記者問
原標題:養犬亦須“養責任” “闖禍”侵權要擔責
2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民一庭副庭長杜軍、行政庭副庭長梁鳳云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
問:在做到文明、依規飼養動物方面,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答:隨著城市化推進和生活質量提升,飼養動物越來越成為許多人士的選擇。飼養動物在給大家帶來日常歡樂的同時,部分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不文明、不規范行為也對社區治理、市容管理、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衛生防疫等帶來較大隱患。動物傷人、驚嚇他人、影響市容衛生等現象時有發生,引發了社會普遍關注。特別是在養犬方面,很多城市相繼出臺地方法規規章明確養犬規范、行政機關監管職責和處罰權限,這些規定為文明、規范飼養動物提供了指引和依據。養犬人士應當強化文明意識、規則意識、法治意識,做到文明飼養、依規飼養。同時,實踐中要做到文明、依規飼養,僅靠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個人自覺還不夠。行政機關依法積極履職,加強對飼養行為監管具有重要作用。行政機關通過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有利于促進文明、依法飼養良好習慣的養成。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法定職權、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對不合法、不文明養犬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行為。尤其是要立足預防違法,防止危害后果發生,促進動物管理規范的落地落實,與行政機關形成合力,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社會環境。
問:實際生活中要如何管理犬只,才能夠避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答:這個問題需從以下三種情況來考慮。
首先,飼養了禁止飼養犬只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藏獒。飼養人違反該規定,飼養了一只藏獒。當藏獒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采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飼養的雖然不是禁止飼養的犬只,但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要求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如果飼養人攜犬外出未對犬只束犬鏈而導致他人被咬傷,飼養人原則上應全額賠償被侵權人損失;只有當飼養人提供證據證明損害結果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的,才可以適當減輕飼養人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完全免責。
再次,飼養的不是禁止飼養犬只,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也就是說,飼養人飼養的犬只不屬于禁止飼養的范圍,犬只飼養行為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此種情形下犬只咬傷他人,飼養人原則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飼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飼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方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可以看出,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較為嚴格。這也表明養犬一定程度上也是“養責任”??傊?,建議動物飼養人、管理人依法、文明飼養管理動物,攜帶動物外出時不僅要遵守相關管理規范,而且要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損害。同時,我們也提醒大家在外不要隨意逗弄動物,共同防范動物致損事件發生。
問:對解決犬只致損民事責任問題,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規則方面有何舉措?
答:實踐中,致人嚴重損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險犬種。我們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重要環節,著重加強對烈性犬致人損害法律責任的規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司法實踐中,對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過錯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存在爭議。我們一方面通過案例明確規則,另一方面,以總結相關審判經驗為基礎,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社會對此廣泛認同,普遍認為應當對烈性犬、大型犬等嚴格管制和嚴厲規范。目前,我們正加快推進司法解釋的制定和完善,嚴格落實危險動物致損責任,統一裁判標準,解決法律適用中的爭議。同時,為養犬人士提供行為指引,引導其充分認識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見習記者 余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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