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新型支付手段極大方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交易,線上轉賬越來越便捷,在生活工作場景中使用頻率也越來越高。但新型的支付手段也有其風險性,手指一點,轉賬金額即時到賬,但想收回就不那么容易了。
李淞(化名)是一家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運營化工產品采購平臺。2023年,該公司擬從一材料公司處采購一批化工產品,李淞用自己的賬戶向該材料公司轉賬付款。在給材料公司轉賬過程中,因操作失誤,誤將37000余元款項轉到張磊(化名)賬戶。
款項剛轉完,李淞便發現自己轉錯了,于是立即撥打110報警。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李淞聯系上了張磊。但張磊拒不返還,并將其名下的賬戶注銷。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張磊稱李淞所轉入的賬戶實際持卡人不是自己,是不法分子盜用其身份信息辦理的。而且在李淞轉賬后,其已經報警,并在得到警方的許可后將上述賬戶辦理了掛失銷戶,卡內的金額也已經劃轉至銷戶銀行的專用賬戶,并沒有私自占有并提取款項,李淞應當向銷戶銀行提出退款。
銷戶銀行則稱,不清楚李淞與張磊的資金往來情況,張磊在該行以偽冒賬戶為由申請辦理銷戶,相應款項已經轉到該行專用賬戶。如果法院判決應予返還,該行將予以配合劃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李淞誤將37000余元轉到張磊的賬戶,但雙方不存在買賣關系以及其他經濟往來,張磊取得上述款項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返還。因張磊辦理偽冒賬戶銷戶,相關款項已被轉入銷戶銀行的專用賬戶,已不在張磊的支配和控制下,故判決銷戶銀行返還李淞37000余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不當得利包括四個要件:一方取得財產利益,另一方遭受損失,取得利益與遭受損失間具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本案中,李淞因操作不當將錢款轉入張磊賬戶,張磊無端得到一筆錢,符合不當得利的情況,所以應當予以返還。但張磊注銷了賬戶,相關款項處于銷戶銀行的控制之中,故銷戶銀行應當予以返還。
作為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款項支付方式,銀行轉賬在為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隱藏著風險。作為轉賬的一方,在進行銀行轉賬時,一定要仔細核對對方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號,確認無誤后再進行轉賬,避免因操作失誤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若錯誤轉賬,要及時采取措施,和對方取得聯系,避免損失擴大。
作為被錯誤轉賬的一方,如遇到他人錯誤轉賬的情形,應該秉持拾金不昧的優良傳統,在確認無誤的情況下,主動將錢款返還給他人。(□本社記者 王蓉 □通訊員 宿鵬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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